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4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494060000
名        称 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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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的公告》,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宋都股份之间以存单形式的互保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健控股、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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