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75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418460000
名        称 关于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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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楼江跃、楼忠福、楼明:
    经查,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和楼明,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023年7月3日,广厦控股放弃东望时代105,636,7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12.51%。7月5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厦控股所持东望时代49,086,712股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时向买受人转移,上述股份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5.81%。7月26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但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迟至8月5日才通过东望时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放弃表决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执行法院裁定)》。
    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楼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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