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4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38820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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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31.96亿日元。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董秘栾承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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