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1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219588000
名        称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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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川、俞佳南、徐海泓:

经查,你们在执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2818号)和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09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实施荣盛石化子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二是荣盛石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荣盛石化子公司与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采购、销售业务且毛利率异常的情形,你们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2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1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220日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1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PTA销售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对PTA业务毛利波动,未执行合并层面的分析程序。二是2020年荣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存在毛利率低、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或有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分析毛利异常原因,未完整识别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时仅检查销售合同和发票,未检查货运记录、客户提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12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111日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贾川、俞佳南作为2020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徐海泓作为2021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贾川、俞佳南、徐海泓于20234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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