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84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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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255005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时中: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