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84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2550051000
名        称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时中: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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