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0915311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你公司开发并销售的荐股软件由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主导。二是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个别营销人员私下收取客户费用。三是公司在业务推广环节,在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的情况下,即向客户推荐具体软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漏洞。四是未按时向我局报告你公司负责人变更事项。五是“同顺号”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众平台,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对“同顺号”中涉及投资咨询服务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与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记录、公司情况说明和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整改的首位,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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