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0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44253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国义、吴蓉:
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披露的信息进行了大额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金额及比例与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国义、时任财务负责人吴蓉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张国义、吴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