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6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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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745844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