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0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1167780000
名        称 关于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你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自2021年至2022年4月期间,你公司未能保持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能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改正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二、你公司应加强《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明确有效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维持公司独立性,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利用关联关系造成公司损失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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