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5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39356492000
名        称 关于对晋宁国资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晋宁国资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杨鸿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晋宁01”债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2020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实际用于购买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

以上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杨鸿飞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债券监管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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