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500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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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11737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你公司存在占用生物谷资金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1月15日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84号)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发生在2021年11月15日及以后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84号)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改正要求如下:
你公司应全面清查与生物谷业务对象的关系,及时、准确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清单,全面清查你公司与生物谷直接和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核实各年度资金占用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依法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并配合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