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罚万福生科及相关中介机构

日期:2013-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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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1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郑晓波

证监会5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的行政处罚方案。其中,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案件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此外,与此案有关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均遭重罚。

万福生科案

及两高管移送公安

该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29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分别被立案调查。

目前,上述案件行政调查现已终结。20134月,证监会将万福生科案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经查,万福生科上市招股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公司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万福生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财务总监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万福生科对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平安证券遭暂停

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

与此同时,经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平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支持平安证券

主动补偿股民损失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承诺将承担依法应当赔偿的份额,并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

对此,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支持态度。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该新闻发言人还表示,万福生科案突出反映了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缺陷,既有违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场三公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相关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均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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