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8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07802000
名        称 关于对安原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安原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原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联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问题。公司知晓投资者不满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向其募集基金。

二、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问题。公司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公司名称及从业人员变更信息。

三、未恪尽职守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问题。公司存续基金产品的投后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等工作均由非公司员工负责,且上述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无基金从业经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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