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66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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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1〕3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经查,你行在销售千石资本-和聚光明1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要求客户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二是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客户推介私募基金三是妥善保存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分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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