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65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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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1〕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8月31日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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