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65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1〕3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麒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8月31日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