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8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828008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达易盛、林应、应岚)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达易盛、林应、应岚)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天津市开发区

林应,女,19731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应岚,女,19743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1119日,泽达易盛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422日,泽达易盛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案期间为2016年起至2021年,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2023429日,泽达易盛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称因年报编制调整涉及问题较多,工作量大,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均出现人员不足情况,公司无法完成多期定期报告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将延期至2023630日。截至2023430日即法定披露截止日,公司未披露2022年年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泽达易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七十九条第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对于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违法行为,泽达易盛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未勤勉履行职责推进2022年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对公司未完成2022年年报编制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泽达易盛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履职情况和配合调查情况,《证券法》一百九十七条第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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