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5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436279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方)
文        号 〔202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方)

当事人:魏方,女,197312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魏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魏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魏方证券从业情况

魏方于20116212018926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魏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11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69日开立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1116日至2018926,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6,985,367.42元,获利221,304.03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04.0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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