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7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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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1453757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嘉和融)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嘉和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
当事人: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和融或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无锡嘉和融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无锡嘉和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9日,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某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资金1000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由华某帆按照陶友伟指令,利用其中7,090,000元,操作账户买入“天喻信息”,2021年3月22日卖出,卖出所得共计7,559,869.37元经由宋某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某帆、胡某、杨某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伟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7,559,869.37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华鑫证券账户、“宋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宋某”华林证券账户、“胡某”国联证券账户、“王某”国联证券账户、“杨某”广发证券账户6个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无锡嘉和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