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4967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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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局 | 发文日期 | 1626288780000 |
名 称 |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2.项目编码:44042
3.子项名称:无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2、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审核机构
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决定机构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申请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1、第七条: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
(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十条: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产质量良好,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清晰,可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业期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境外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资产管理或者投资顾问经验的金融机构;
(二)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5、第十一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计划,对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第十二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7、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
股东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控制。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的50%。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新公司取得业务许可证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存续方取得业务许可证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更新信息,并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不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领取业务许可证。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事项涉及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销售办法》实施后注册的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存在《销售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并在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天通知基金销售机构。为履行相关审查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专项说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准予延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决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回原业务许可证,领取新业务许可证。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申请系统账号密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申请机构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商业银行提交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提交与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意向)发送至010-88061446和jgbsw@csrc.gov.cn;
(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FIRST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住所地证监局。申请材料所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
2)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5)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
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
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
9)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
10)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
11)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11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
11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11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变更
11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
11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11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
11g.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新设分支机构
11h.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
11i.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股权投资及担保
1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13)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
14)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二)材料数量
份数: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
2.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5.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
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
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
9.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
10.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10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
10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10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变更
10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
10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10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
10g.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新设分支机构
10h.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
10i.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股权投资及担保
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12.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
13.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天津证监局。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业务许可证
1、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2、申请材料:
2.1申请报告
2.2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申领)
2.4向派出机构备案报告
3、证照样式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天津证监局
(二)电话咨询:(022)2313223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22)23136873
(二)电子邮件投诉:tsrb@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98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
2、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5、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
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
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
9、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
10、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10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
10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10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变更
10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
10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10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
10g.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新设分支机构
10h.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
10i.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股权投资及担保
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12、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
13、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附件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申请表
销售机构名称
(加盖印章):
填 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制
一、承诺函
承诺函
(申请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我公司将认真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将主动撤销申请,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贵会暂停或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等监管措施。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申请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保险经纪或代理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本条以下适用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并将公司经营范围由“XXXXXXXXXX”改为“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将公司名称由“XX公司”改为“XX基金销售公司”(即名称中应包含基金销售字样)。如未按上述承诺修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同意监管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四、在机构、业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公司股东方、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隔离措施(须提供具体可行的措施和方案)。
五、在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实质性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六、(本条适用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仅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不开展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七、妥善安排了生前遗嘱。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的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当基金销售业务终止时,由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投资者的后续基金销售服务(须提供协议模板标明对应条款)。
我公司将认真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将主动撤销申请,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贵会暂停或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等监管措施。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为XX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的股东,股权比例为——。为支持XX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条件。
二、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基金销售机构。
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情形。
四、自XX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本公司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未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未超过1家。
五、(本条适用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控股股东)自XX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转让控股权。
六、在机构、业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并采取了必要的隔离措施。
七、不侵害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对外开展基金宣传推介、账户开立等活动,不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基金宣传推介、账户开立等活动,不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捆绑营销。
八、督促XX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并按照所做承诺修改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
我公司将认真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为XX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支持XX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XX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本公司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未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未超过1家。
二、自XX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转让控制权。
三、不会通过转让基金销售机构股东股权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四、在机构、业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并采取了必要的隔离措施。
五、不侵害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对外开展基金宣传推介、账户开立等活动,不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基金宣传推介、账户开立等活动,不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捆绑营销。
六、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并按照所做承诺修改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
我公司将认真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他关联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为XX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是 ——(除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经营范围是——。为支持XX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在机构、业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并且采取了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不侵害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权益,不以自己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基金宣传推介、账户开立等活动,不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捆绑营销。
我公司将认真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基金销售资格申请报告
1、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2、申请报告文号( )
3、申请报告 [上传附件]
三、机构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传附件]
3、主体资格许可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注:(1)第3项适用于除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之外的其他各类型机构。
(2)第2、3项应当显示证件的正面全貌,清晰度不应小于1024x768。
4、法定代表人( )
5、注册地址( )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6、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
7、联系人( )
8、联系电话( )
9、客服电话( )
10、机构互联网站地址( )
11、机构互联网网站IP地址( )
12、机构互联网站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号/许可号( )
13、是否有官方微博?□是 □否
如选“是”,请列明微博地址( )
14、注册资本/出资( )万元
15、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按照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16、经营范围( )
注:应与最新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一致。
17、股东/出资人情况
序号 |
股东/ 出资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出资占比 (%)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出资人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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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填写前十大股东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信息。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填写全部股东/出资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情况。同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每一名持有5%以上股权的法人股东需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每一位持有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需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18、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上传附件]
注:应说明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提供示意图,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19、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拟变更的公司章程协议[上传附件]
四、商业计划书
1、商业计划书文件 [上传附件]
序号 |
计划书内容 |
是否包含相关内容 |
1 |
公司概况 |
□是 □否 |
2 |
其他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可选项) |
□是 □否 |
3 |
商业模式 |
□是 □否 |
4 |
管理团队 |
□是 □否 |
5 |
市场、行业分析 |
□是 □否 |
6 |
公司战略及发展规划 |
□是 □否 |
7 |
持续实质展业可行性分析 |
□是 □否 |
8 |
利益冲突防范及销售业务独立性安排 |
□是 □否 |
9 |
财务预测 |
□是 □否 |
10 |
风险及控制 |
□是 □否 |
五、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财务状况说明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
()年 |
()年 |
()年 |
||
总资产(万元) |
|
|
|
||
净资产(万元) |
|
|
|
||
总收入(万元) |
|
|
|
||
经营利润(万元) |
|
|
|
||
净利润(万元) |
|
|
|
||
审计报告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
|
|
||
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 |
|
|
|
||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签字会计师1姓名 |
|
|
|
||
签字会计师1执业证书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签字会计师2姓名 |
|
|
|
||
签字会计师2执业证书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审计报告结论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注:如果以上答案为“否”,请填写下面的内容 |
|||||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内容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机构对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说明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
|
|
|
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成立不足3年的,请自成立时的会计年度开始填写。
2、(本条适用商业银行)请根据最近一个审计年度的数据填写:
(1)净资本( )万元
(2)资本充足率()%
(3)核心资本充足率()%
(4)不良贷款率()%
(5)拨备覆盖率()%
(6)监管评级( )
3、(本条适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1)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上传附件]
(2)监管评级( )
4、(本条适用于保险公司)
(1)最近一期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传附件]
(2)监管评价( )
(3)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上传附件]
5、(本条适应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最近一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上传附件]
6、可能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相关事项说明()
六、机构设置及网点情况
1、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结构图及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职能说明[上传附件]
2、负责基金销售管理的主要部门( )
如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请填写其所属一级部门( )
注:独立销售机构选填。
3、负责销售人员管理的部门( )
4、负责基金研究的部门( )
5、负责资金清算的部门( )
6、负责宣传推介材料审核的部门( )
7、负责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的部门( )
8、负责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的部门( )
9、负责监察稽核的部门( )
10、负责监管数据报送的部门( )
11、主要分支机构数量及结构示意图( )[上传附件]
注: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12、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数量( )
七、人员情况
1、从业人员配备方案及用人初步意向,包括部门人员总体设置情况,拟配置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数量及落实计划,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人数及落实计划,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及落实计划。
2、总部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
类型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邮箱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
1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2 |
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时,所属一级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无 |
3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1)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3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2)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4 |
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1) |
|
|
|
|
|
|
|
|
|
无 |
4 |
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2) |
|
|
|
|
|
|
|
|
|
无 |
注:(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指机构具体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填写附件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2)“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时,所属一级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机构负责对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进行管理的一级部门负责人。 (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填写附件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4)“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指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监管数据日常报送任务的人员。 |
3、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注:(1)请填写附件5《主要分支机构及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附件5。
4、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及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注:(1)详见附件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附件7。
5、基金销售相关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等。
八、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软硬件及技术设施说明
1、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软硬件及信息系统功能说明 [上传附件]
2、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设备托管、网络通信、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建设实施和技术外包情况说明 [上传附件]
注:申请机构将技术外包的,在业务资格申请阶段,申请机构提供相关外包方案、初步合作意向书等,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技术外包的详细合同及具体方案落实情况;自行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在业务资格申请阶段,申请机构提供建设实施方案等,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建设实施方案具体落实情况。
3、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1)销售机构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上传附件]
(2)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之间联网测试报告 [上传附件]
(3)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联网测试报告 [上传附件]
(4)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联网测试报告 [上传附件]
4、请填写附件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功能自查表》[上传附件]。
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第3-4项内容。
5、最近一年内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上传附件]
6、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及灾难备份系统情况说明[上传附件]
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
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
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否设立专用账户管理? □是 □否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个数( )
3、请填写附件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上传附件]。
4、是否选择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支付服务?□是 □否
如选“是”,请填写附件12《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并上传附件[上传附件]。
5、(本条适用商业银行)
(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部门( )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督部门( )
(3)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传附件]。
十、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1、是否制定基金销售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是 □否
2、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制度?□是 □否
3、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及结算资金安全的管理制度?
□是 □否
4、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制度?□是 □否
5、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制度?□是 □否
6、是否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 □否
7、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是 □否
8、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的制度?□是 □否
9、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及权限管理的制度?□是 □否
10、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及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是 □否
11、是否具有包含基金销售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管理制度?
□是 □否
12、(本条适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是否具有包含自有资金运用制度?□是 □否
13、请填写附件9《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自查表》[上传附件]
十一、基金销售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1、基金销售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上传附件]
序号 |
问题 |
制度条款(请填写公司内部制度名称和相应条目) |
内容描述 |
1 |
基金销售业务在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
|
|
2 |
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
( ) □不适用 |
( ) □不适用 |
3 |
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 |
|
|
4 |
基金销售业务的激励政策 |
|
|
5 |
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 |
|
|
6 |
对基金销售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
|
|
7 |
对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
|
|
8 |
员工行为规范 |
|
|
9 |
客户服务标准 |
|
|
10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 |
|
|
11 |
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揭示的管理 |
|
|
12 |
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
|
|
13 |
基金销售业务资料档案管理 |
|
|
14 |
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 |
|
|
15 |
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控制 |
|
|
17、投资人权益须知样本[上传附件]
18、销售协议样本[上传附件]
19、销售协议样本中是否包含持续服务责任? □是 □否
20、销售协议样本中是否包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职责? □是 □否
21、基金销售机构风险控制中涉及的主要风险有哪些?[上传附件]
十二、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1、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上传附件]
序号 |
问题 |
制度条款(请填写公司内部制度名称和相应条目) |
内容描述 |
1 |
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流程 |
|
|
2 |
基金交易账户签约、解约操作流程 |
|
|
3 |
基金账户开立、销户操作流程 |
|
|
4 |
基金账户登记、撤销操作流程 |
|
|
5 |
基金认购操作流程 |
|
|
6 |
基金申购操作流程 |
|
|
7 |
基金赎回操作流程 |
|
|
8 |
基金转换操作流程 |
|
|
9 |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操作流程 |
|
|
10 |
基金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操作流程 |
|
|
11 |
基金转托管操作流程 |
|
|
12 |
非交易过户等被动接受类业务的操作流程 |
|
|
13 |
投资人交易失败的处理流程 |
|
|
14 |
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 |
|
|
15 |
自助交易系统操作流程 |
( ) □不适用 |
( ) □不适用 |
2、业务凭证样本[上传附件]
十三、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1、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上传附件]
序号 |
问题 |
制度条款(请填写公司内部制度名称和相应条目) |
内容描述 |
1 |
总部与分支机构资金清算流程 |
|
|
2 |
基金认购资金清算流程 |
|
|
3 |
基金申购资金清算流程 |
|
|
4 |
基金赎回资金清算流程 |
|
|
5 |
基金分红资金清算流程 |
|
|
2、资金交收时间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 □否
十四、账户管理制度
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上传附件]
序号 |
问题 |
制度条款(请填写公司内部制度名称和相应条目) |
内容描述 |
1 |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
|
|
2 |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管理 |
|
|
3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
|
|
4 |
投资人资金账户管理 |
|
|
十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上传附件]
2、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
3、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主体
□自己评价 部门名称( )
□第三方评价 机构名称( )
如选择“第三方评价”,请上传协议[上传附件]
4、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
5、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类型划分( )
6、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上传附件]
7、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
8、定期重新评价基金产品风险()
9、及时掌握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
十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制度
1、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上传附件]
2、负责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部门( )
3、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
4、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
5、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措施( )
6、为管理人提供反洗钱协助的流程与机制( )
十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上传附件]
附件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销售机构名称
(加盖印章):
填 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制
本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提交,遇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填报全表。 |
一、基金销售资质信息
1、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文号( )
2、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3、基金销售机构代码( )
二、机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
2、注册地址( )
注:填报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3、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
4、联系人( )
5、联系电话( )
6、客服电话( )
7、机构互联网站地址( )
8、机构互联网站IP地址( )
9、机构网站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号/许可号( )
10、是否有官方微博?□是 □否
如选“是”,请列明微博地址( )
11、注册资本( )万元
12、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
注:按照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13、经营范围( )
注:应与最新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一致。
14、股东/出资人情况(非公开信息)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出资占比(%)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出资人基本情况表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填写前十大股东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信息。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填写全部股东/出资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情况。同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每一名法人股东需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每一位自然人股东需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三、机构设置及网点情况(非公开信息)
1、负责基金销售管理的主要部门:()
如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请填写其所属一级部门:()
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人数( )
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 )
注:第1-3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填写公司情况
4、主要分支机构数量( )
注: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5、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数量( )
四、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信息
1、总体情况
序号 |
内容 |
人数 |
1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 |
|
2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人数 |
|
3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人数 |
|
4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 |
|
注:除第1-2项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应填写本表3-4项、独销机构可选填本表3-4项。
2、总部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非公开披露信息)
序号 |
类型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邮箱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是否具有基金从业相关资格 |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
1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2 |
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时,所属一级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无 |
3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1) |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3 |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2) |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
|
|
|
|
|
|
|
|
[上传附件] |
4 |
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1) |
|
|
|
|
|
|
|
|
|
|
无 |
4 |
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2) |
|
|
|
|
|
|
|
|
|
|
无 |
注:(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指机构具体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填写附件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2)“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时,所属一级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至机构负责对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进行管理的一级部门负责人。 (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填写附件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4)“基金销售数据报送人”指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监管数据日常报送任务的人员。 |
3、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注:请填写附件5《主要分支机构及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并上传。
4、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及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信息[上传附件]
注:请填写附件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并上传。
五、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非公开信息)
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否设立专用账户管理?□是 □否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个数( )
3、请填写附件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并[上传附件]。
4、是否选择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支付服务? □是 □否
如选“是”,请填写附件12《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并[上传附件]。
5、(本条适用商业银行)
(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部门( )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督部门( )
(3)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传附件]
六、经营情况(非公开信息)
1、基本财务状况
(1)总资产()万元
(2)净资产()万元
(3)总收入( )万元
(4)经营利润( )万元
(5)净利润()万元
(6)资本充足率( )%(注:本条适用商业银行)
(7)核心资本充足率( )%(注:本条适用商业银行)
2、基金销售情况
(1)认购费收入( )元
(2)申购费收入()元
(3)赎回费收入( )元
(4)转换费收入( )元
(5)销售服务费收入( )元
(6)客户维护费收入( )元
3、上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详细说明( )
4、上年是否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是 □否
如选“是”,请详细说明( )
七、机构信息更新情况
如变更事项属于重大变更事项,请同时填写附表10对应表单。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上传附件] |
4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
附件3: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本机构承诺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的条件;自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开展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活动,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中国证监会对本机构合法合规、信贷情况等社会信用相关信息进行查核。
机构签章: 日期:
|
是否同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如选是,请同时填报“基本情况-商业计划书文件”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传附件]
4、注册资本( )万元
5、近三年曾用名( )
6、注册地址( )
注:填报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7、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
8、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9、营业执照注册号( )
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传附件]
11、组织形式( )
12、法定代表人( )
a、身份证件类型
□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人员)
□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只适用于港、澳地区人员)
□其他( )(请列明)
b、身份证件号码( )
c、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传附件]
13、经营范围( )
14、是否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以下问题:
序号 |
业务种类 |
是否从事此类业务 |
具体说明 |
1 |
基金管理 |
□是 □否 |
|
2 |
其他资产管理 |
□是 □否 |
|
3 |
银行业务 |
□是 □否 |
|
4 |
保险业务 |
□是 □否 |
|
5 |
支付业务 |
□是 □否 |
|
6 |
证券业务 |
□是 □否 |
|
7 |
证券投资咨询 |
□是 □否 |
|
8 |
其他投资咨询 |
□是 □否 |
|
9 |
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
□是 □否 |
|
10 |
基金销售 |
□是 □否 |
|
11 |
其他金融相关服务 |
□是 □否 |
|
15、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注:请说明其从事业务的具体情况、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可能的关联交易。
16、机构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在基金业务相关机构(含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等)任职?□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17、商业计划书文件 [上传附件] (仅实际控制人填报)
序号 |
计划书内容 |
是否包含相关内容 |
1 |
公司概况 |
□是 □否 |
2 |
其他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可选项) |
□是 □否 |
3 |
商业模式 |
□是 □否 |
4 |
管理团队 |
□是 □否 |
5 |
市场、行业分析 |
□是 □否 |
6 |
公司战略及发展规划 |
□是 □否 |
7 |
持续实质展业可行性分析 |
□是 □否 |
8 |
利益冲突防范及销售业务独立性安排 |
□是 □否 |
9 |
财务预测 |
□是 □否 |
10 |
风险及控制 |
□是 □否 |
二、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
()年 |
()年 |
()年 |
实收资本 |
|
|
|
总资产(万元) |
|
|
|
净资产(万元) |
|
|
|
总收入(万元) |
|
|
|
经营利润(万元) |
|
|
|
净利润(万元) |
|
|
|
或有负债 |
|
|
|
到期未清偿债务 |
|
|
|
审计报告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
|
|
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 |
|
|
|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签字会计师1姓名 |
|
|
|
签字会计师1执业证书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签字会计师2姓名 |
|
|
|
签字会计师2执业证书复印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审计报告结论是否无保留意见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注:如果以上答案为“否”,请填写下面的内容 |
|||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内容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机构对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说明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
|
|
|
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1、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3、最近一年是否被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4、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5、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四、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1、法人股东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序号 |
名称 |
参股/控股独销机构名称 |
参股/控股类型 |
参股/控股方式 |
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
1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2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 |
|
|
|
|
|
2、法人股东的控股股东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序号 |
名称 |
参股/控股独销机构名称 |
参股/控股类型 |
参股/控股方式 |
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
1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2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 |
|
|
|
|
|
3、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序号 |
名称 |
参股/控股独销机构名称 |
参股/控股类型 |
参股/控股方式 |
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
1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2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 |
|
|
|
|
|
4、是否符合“一参一控”要求?□是 □否
如选“否”,请具体说明( )[上传附件]
注:请具体说明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原因、依据、整改计划(如有)。
五、股权质押情况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名称 |
质权人 |
质押股数 |
质押股权占比(%) |
已质押股权占持股比例(%) |
发生日期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注:已质押股权占持股比例填写股东累计质押股权占所持有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
六、股东信息更新情况
注:仅股东变更非备案事项信息时填写,如属于重大变更事项,请直接填写附表10对应表单。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上传附件] |
4 |
|
|
|
[上传附件] |
5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
附件4: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本人承诺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自然人参与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自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开展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活动,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中国证监会对本人合法合规、信贷情况等社会信用相关信息进行查核。
声明人签字: 日期: |
是否同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如选是,请同时填报“基本情况-商业计划书文件”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
1、姓名( )
2、身份证件类型
□中国居民身份证
□其他( )(请列明)
3、证件号码( )
4、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传附件]
3、性别 □男 □女
4、联系电话( )
5、电子邮箱( )
6、出资额( )万元
7、持股/出资比例( )
8、是否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以下问题:
序号 |
业务种类 |
是否从事此类业务 |
具体说明 |
1 |
基金管理 |
□是 □否 |
|
2 |
其他资产管理 |
□是 □否 |
|
3 |
银行业务 |
□是 □否 |
|
4 |
保险业务 |
□是 □否 |
|
5 |
支付业务 |
□是 □否 |
|
6 |
证券业务 |
□是 □否 |
|
7 |
证券投资咨询 |
□是 □否 |
|
8 |
其他投资咨询 |
□是 □否 |
|
9 |
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
□是 □否 |
|
10 |
基金销售 |
□是 □否 |
|
11 |
其他金融相关服务 |
□是 □否 |
|
9、是否在基金业务相关机构(含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等)任职?□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10、商业计划书文件 [上传附件] (仅实际控制人填报)
序号 |
计划书内容 |
是否包含相关内容 |
1 |
公司概况 |
□是 □否 |
2 |
其他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可选项) |
□是 □否 |
3 |
商业模式 |
□是 □否 |
4 |
管理团队 |
□是 □否 |
5 |
市场、行业分析 |
□是 □否 |
6 |
公司战略及发展规划 |
□是 □否 |
7 |
持续实质展业可行性分析 |
□是 □否 |
8 |
利益冲突防范及销售业务独立性安排 |
□是 □否 |
9 |
财务预测 |
□是 □否 |
10 |
风险及控制 |
□是 □否 |
二、简历
1、最高学历( )
2、毕业学校( )
3、工作经历
序号 |
起始 时间 |
截止 时间 |
工作 单位 |
所属 行业 |
所属 部门 |
担任 职务 |
职务 性质 |
证明文件类型 |
证明文件上传 |
1 |
|
|
|
□银行 □证券 □基金 □保险 □其他金融 □其他行业 |
|
|
□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 |
□工作单位证明 □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证明 □律师意见书 □无 |
[上传附件] |
2 |
|
|
|
□银行 □证券 □基金 □保险 □其他金融 □其他行业 |
|
|
□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 |
□工作单位证明 □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证明 □律师意见书 □无 |
[上传附件] |
… |
|
|
|
|
|
|
|
|
|
注:工作经历从开始工作时填写至申请日,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证明文件可为单位证明、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律师意见书。上述证明文件至少应证明声明人有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如声明人为控股股东,则上述证明文件至少应证明声明人有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1、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3、在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4、是否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是 □否
如选“是”,请列明金额( ),并具体说明( )。
5、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四、自然人股东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1、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参股/控股独销机构名称 |
参股/控股类型 |
参股/控股方式 |
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
1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2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 |
|
|
|
|
|
2、是否符合“一参一控”要求?□是 □否
如选“否”,请具体说明( )[上传附件]
注:请具体说明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原因、依据、整改计划(如有)。
五、股权质押情况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姓名 |
质权人 |
质押股权数量 |
质押股权占比(%) |
已质押股权占持股比例(%)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注:已质押股权占持股比例填写股东累计质押股权占所持有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
六、股东信息更新情况
注:仅股东变更非备案事项信息时填写,如属于重大变更事项,请直接填写附表10对应表单。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
附件5:
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
序号 |
主要分支机构名称 |
主要分支机构地址 |
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员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资格类型 |
1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2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3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注:(1)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2)“主要分支机构地址”应填写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主要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址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3)“身份证件类型”一项请在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人员)、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只适用于港澳地区人员)、其他等类型中选填。
(4)“资格类型”一项请填写“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资格”。
附件 6: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作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本人承诺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基金销售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中国证监会对本人任职条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查核。
声明人签名: 日期: |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
2、性别 □男 □女
3、出生年月( )
4、身份证件类型
□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人员)
□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只适用于港、澳地区人员)
□其他()(请列明)
6、身份证件号码( )
7、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传附件]
8、学历( ) [上传学历正本扫描件]
9、学位( ) [上传学位正本扫描件]
10、基金从业资格
(1)“证券投资基金”科目成绩( )[上传附件]
(2)“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成绩( )[上传附件]
(3)“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通过情况()[上传附件]
(4)“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通过情况()[上传附件]
11、职务( )
注:请填写基金销售管理人员担任职务
12、办公电话( )
13、移动电话( )
14、传真( )
15、电子邮箱( )
16、学习经历
序号 |
起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毕业学校 |
专业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注:学习经历从最高学历开始填写至高中,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
17、工作经历
序号 |
起始 时间 |
截止 时间 |
工作 单位 |
所属 行业 |
所属 部门 |
担任 职务 |
职务 性质 |
证明文件类型 |
证明文件上传 |
1 |
|
|
|
□银行 □证券 □基金 □保险 □其他金融 □其他行业 |
|
|
□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 |
□工作单位证明 □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证明 □律师意见书 □无 |
|
2 |
|
|
|
□银行 □证券 □基金 □保险 □其他金融 □其他行业 |
|
|
□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部门管理人员 □其他 |
□工作单位证明 □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证明 □律师意见书 □无 |
|
… |
|
|
|
|
|
|
|
|
|
注:工作经历从开始工作时填写至申请日止,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证明文件可为原单位证明、相关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律师意见书。上述证明文件至少应证明声明人有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附件7:
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
序号 |
主要分支机构/总部部门名称 |
销售网点名称 |
网点 /部门 |
销售网点地址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从业年限 |
资格类型 |
是否为机构聘用人员 |
1 |
|
|
□网点 □部门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 是 □ 否 |
2 |
|
|
□网点 □部门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 是 □ 否 |
3 |
|
|
□网点 □部门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 是 □ 否 |
… |
|
|
□网点 □部门 |
|
|
|
|
|
□基金销售资格 |
□ 是 □ 否 |
注:(1)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2)填列机构总部各部门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信息时,请在“销售网点/部门名称”中填列部门名称。
(3)“销售网点地址”一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州、盟、市(地级)、区/县、旗、市(县级)、区、街道/……”格式填报。
(4)“身份证件类型”一项请在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人员)、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只适用于港澳地区人员) 、其他等类型中选填。
(5)“从业年限”填写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或相关工作(保险销售)的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仅限于保险机构填写)
(6)“资格类型”一项请在“基金销售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中选填。
(7)“是否为机构聘用人员”指否与机构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仅限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填写)
附表8: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
一、前台业务系统
是否有前台业务系统?□是□否
如果以上为“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1、开发商名称:()
2、开发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软件名称:()
4、软件版本:()
5、系统功能实现:
系统功能项目说明 |
是否实现 |
如选“部分实现”,请具体说明 |
|||
实现 |
部分实现 |
未实 现 |
|||
1、账户业务 基本要求 |
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 |
□ |
□ |
□ |
|
2、个人开户 |
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交易账户、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
□ |
□ |
□ |
|
3、机构开户 |
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基金交易账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
□ |
□ |
□ |
|
4、交易密码 |
a、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 |
□ |
□ |
□ |
|
b、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 |
□ |
□ |
□ |
|
|
5、销售适用性 |
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 |
□ |
□ |
□ |
|
具有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的功能 |
□ |
□ |
□ |
|
|
能够揭示所购基金客户维护费水平 |
|
|
|
|
|
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
□ |
□ |
□ |
|
|
6、交易业务 基本要求 |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 |
□ |
□ |
□ |
|
8、银行账户 |
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 |
□ |
□ |
□ |
|
9、销售费率 |
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 |
□ |
□ |
□ |
|
10、交易时间 |
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提示 |
□ |
□ |
□ |
|
11、投资资讯 |
a、基金基础知识 |
□ |
□ |
□ |
|
b、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
□ |
□ |
□ |
|
|
c、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 |
□ |
□ |
□ |
|
|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
□ |
□ |
□ |
|
|
e、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 |
□ |
□ |
□ |
|
|
f、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
□ |
□ |
□ |
|
|
g、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
□ |
□ |
□ |
|
|
12、查询 |
a、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名称、代码、风险等级、对应基金管理人名称 |
□ |
□ |
□ |
|
b、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
□ |
□ |
□ |
|
|
c、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 |
□ |
□ |
□ |
|
|
d、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 |
□ |
□ |
□ |
|
|
e、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
□ |
□ |
□ |
|
|
f、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 |
□ |
□ |
□ |
|
|
g、其他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查询 |
□ |
□ |
□ |
|
|
13、对账单 |
a、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 |
□ |
□ |
□ |
|
b、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 |
□ |
□ |
□ |
|
|
14、投诉信息 |
a、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
□ |
□ |
□ |
|
二、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
是否有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 □是□否
如果以上为“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1、开发商名称:()
2、开发商组织代码:()
3、软件名称:()
4、软件版本:()
5、系统功能实现:
系统功能项目说明 |
是否实现 |
如选“部分实现”,请具体说明 |
|||
实现 |
部分实现 |
未实 现 |
|||
1、核实身份和资质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合法销售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资人核查的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
□ |
□ |
□ |
|
为自助式前台系统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人员,与当面服务对等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相同;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查相关人员资质的功能 |
□ |
□ |
□ |
|
|
2、披露信息 |
提供方式: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 |
□ |
□ |
□ |
|
|
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 |
□ |
□ |
□ |
|
|
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 |
□ |
□ |
□ |
|
|
揭示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应当包括信息安全、异常操作、系统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对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和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的义务 |
□ |
□ |
□ |
|
|
3、开立基金账户 |
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 |
□ |
□ |
□ |
|
基金投资人自助开户或修改账户信息时,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核对基金投资人名称与银行账户名是否一致 |
□ |
□ |
□ |
|
|
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操作具有核实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认措施;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操作者的IP地址、数字证书等;基金投资人通过电话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来电号码 |
□ |
□ |
□ |
|
|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自助式系统不得受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 |
□ |
□ |
□ |
|
|
4、交易限额 |
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 |
□ |
□ |
□ |
|
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 |
□ |
□ |
□ |
|
|
5、系统备份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
□ |
□ |
□ |
|
6、系统交互性 |
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
□ |
□ |
□ |
|
三、后台业务系统
是否有后台业务系统? □是 □否
如果以上为“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1、开发商名称:()
2、软件名称:()
3、软件版本:()
4、系统功能实现
系统功能项目说明 |
是否实现 |
如选“部分实现”,请具体说明 |
|||
实现 |
部分实现 |
未实 现 |
|||
权限 |
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
□ |
□ |
□ |
|
基本信息 |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
□ |
□ |
□ |
|
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
□ |
□ |
□ |
|
|
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 |
□ |
□ |
□ |
|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费率 |
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 |
□ |
|
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 |
□ |
□ |
□ |
|
|
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
□ |
□ |
□ |
|
|
盘后交易 |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 |
□ |
□ |
□ |
|
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相关功能 |
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 |
□ |
□ |
□ |
|
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 |
□ |
□ |
□ |
|
|
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 |
□ |
□ |
□ |
|
|
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 |
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 |
□ |
□ |
□ |
|
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 |
□ |
□ |
□ |
|
|
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 |
□ |
□ |
□ |
|
|
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 |
□ |
□ |
□ |
|
四、监管信息报送功能
是否实现监管信息报送功能? □是 □否
如果以上为“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1、开发商名称:()
2、软件名称:()
3、软件版本:()
4、系统功能实现
系统功能项目说明 |
是否实现 |
如选“部分实现”,请具体说明 |
|||
实现 |
部分实现 |
未实现 |
|||
基金销售机构 |
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 |
□ |
□ |
□ |
|
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 |
□ |
□ |
□ |
|
|
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 |
□ |
□ |
□ |
|
|
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
□ |
□ |
□ |
|
|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 |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 |
□ |
□ |
□ |
|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
□ |
□ |
□ |
|
|
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 |
□ |
□ |
□ |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 |
□ |
□ |
□ |
|
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 |
□ |
□ |
□ |
|
五、信息平台管理
检查项目说明 |
是否实现 |
如选“部分实现”,请具体说明 |
||
实现 |
部分实现 |
未实现 |
||
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 |
□ |
□ |
□ |
|
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 |
□ |
□ |
□ |
|
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供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的报告 |
□ |
□ |
□ |
|
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 |
□ |
□ |
□ |
|
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
□ |
□ |
□ |
|
基金投资人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资人交易数据和口令密码,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留痕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项目文档和技术文档,对于定制开发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运行中采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接口 |
□ |
□ |
□ |
|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将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设备托管、网络通信、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技术外包方签订详细的商业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 |
□ |
|
销售系统及基金登记系统与代销机构销售系统的连接是否顺畅 |
□ |
□ |
□ |
|
附件9: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
一、总体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3)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
□ |
□ |
□ |
|
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
□ |
□ |
□ |
|
体系完整有效: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
□ |
□ |
□ |
|
是否将内部控制制度报我会备案。 |
□ |
□ |
□ |
|
二、内部环境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总体要求:是否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 |
□ |
□ |
|
是否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
□ |
□ |
□ |
|
是否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1)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3)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4)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5)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
□ |
□ |
□ |
|
是否能够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1)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2)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3)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4)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5)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6)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
□ |
□ |
□ |
|
是否已经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当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5)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人员行为检查和监督机制、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
□ |
□ |
□ |
|
是否已经建立有效的业务范围管控制度。(1)能够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依法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具备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2)能够有效防范其他业务风险影响基金销售业务稳健运行。 |
□ |
□ |
□ |
|
是否已经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 |
□ |
□ |
□ |
|
是否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
□ |
□ |
□ |
|
是否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
□ |
□ |
□ |
|
三、业务流程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是否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并已经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 |
□ |
□ |
□ |
|
是否能够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 |
□ |
□ |
□ |
|
是否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
□ |
□ |
□ |
|
是否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
□ |
□ |
□ |
|
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 |
□ |
□ |
|
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是否为符合资质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 |
□ |
□ |
□ |
|
是否有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 |
□ |
□ |
□ |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
□ |
□ |
□ |
|
是否已经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1)是否对重要业务环节实施有效复核,确保重要环节业务操作的准确性。(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3)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4)是否开通自助式前台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人获得必要服务并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5)是否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 |
□ |
□ |
□ |
|
是否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
□ |
□ |
□ |
|
是否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1)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销售机构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2)明确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托管银行以及相关合作服务提供商的资金清算流程。(3)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资金划付,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应当作为异常交易处理。(4)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 |
□ |
□ |
□ |
|
是否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1)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2)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3)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4)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6)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7)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 |
□ |
□ |
□ |
|
是否能够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是否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部统一制作,分支机构、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得自行制作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关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应由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
□ |
□ |
□ |
|
是否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内容至少包括:(1)《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2)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3)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流程。(4)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5)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6)基金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 |
□ |
□ |
□ |
|
是否在代销协议中对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但基金销售机构至少应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等资料。 |
□ |
□ |
□ |
|
是否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1)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部门或者岗位。(2)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处理规则。(3)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所有客户投诉应当留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4)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5)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
□ |
□ |
□ |
|
是否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 |
□ |
□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是否明确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 |
□ |
□ |
□ |
|
是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2)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3)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4)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5)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6)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7)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
□ |
□ |
□ |
|
是否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账户类资料和特殊业务类资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无基金份额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交易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
□ |
□ |
□ |
|
四、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 |
□ |
□ |
|
是否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
□ |
□ |
□ |
|
是否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报酬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支付确认。是否存在向基金管理人索取销售合同、代销协议约定之外的费用或报酬的情况。 |
□ |
□ |
□ |
|
是否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规范基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的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 |
□ |
□ |
□ |
|
是否进行对账(1)内部每日完成各销售网点与基金销售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2)外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 |
□ |
□ |
□ |
|
五、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引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 |
□ |
□ |
□ |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
□ |
□ |
□ |
|
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是否严格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
□ |
□ |
□ |
|
是否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
□ |
□ |
□ |
|
系统数据是否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十五年。 |
□ |
□ |
□ |
|
是否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
□ |
□ |
□ |
|
六、监察稽核控制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
如选“部分符合”,请具体说明
|
||
是 |
否 |
部分符合 |
||
是否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的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
□ |
□ |
□ |
|
监察稽核人员是否能够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层报告。 |
□ |
□ |
□ |
|
是否将遇到下重大问题(若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2)基金销售机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3)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 |
□ |
|
是否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
□ |
□ |
□ |
|
附件10: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本机构承诺所有备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机构签章: 日期:
|
一、报送机构
1、机构名称(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请选择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请填写附件10a,并上传附件]
□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请填写附件10b,并上传附件]
□ 注册资本或出资变更,股东并未变更 [请填写附件10c,并上传附件]
□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 [请填写附件10d,并上传附件]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请填写附件10e,并上传附件]
□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股东并未变更 [请填写附件10f,并上传附件]
□ 新设分支机构 [请填写附件10g,并上传附件]
□ 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 [请填写附件10h,并上传附件]
□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请填写附件10i,并上传附件]
附件 10a: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
一、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1、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
是 |
否 |
附件 |
|||
公司名称 |
|
|
□ |
□ |
[上传附件] |
公司住所 |
|
|
□ |
□ |
[上传附件] |
组织形式 |
|
|
□ |
□ |
[上传附件] |
2、变更原因( )
二、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范围
1、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具体事宜 |
|
公司章程 |
|
|
|
[上传附件] |
经营范围 |
|
|
|
[上传附件] |
2、变更原因( )
3、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是 □否 [上传附件]
附件 10b: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序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职位类型 |
变更类型 |
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
离职人员是否已完成离职审计 |
1 |
|
□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 □其他()(请列明) |
|
|
□新任职 □离职 |
□是 □否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是 □否 □不适用 [上传审计报告 ] |
2 |
|
□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 □其他()(请列明) |
|
|
□新任职 □离职 |
□是 □否 [上传附件]
|
[上传附件] |
□是 □否 □不适用 [上传审计报告 ] |
… |
|
|
|
|
|
|
|
|
附件 10c: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注册资本变更
一、变更后注册资本金总额( )
二、变更原因( )
三、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是 □否 [上传附件]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股东情况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注:法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填列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股东证件号码填列其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 10d: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机构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变更类型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减少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比例变更
5、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 □是 □否 [上传附件]
二、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股东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出资 比例(%) |
股东基本情况表 |
1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上传附件] |
2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上传附件] |
…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上传附件] |
注:(1)对于“证件号码”一列,法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填列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股东证件号码填列其身份证件号码。
(2)对于“股东基本情况表”一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请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自然人股东请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三、减少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股东性质 |
1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2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
|
|
四、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比例变更
1、股东持股变更情况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股东性质 |
变更前持股情况 |
变更后持股情况 |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出资 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出资 比例(%) |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
|
注:对于“证件号码”一列,法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填列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股东证件号码填列其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 10e: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机构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变更类型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5、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 □是 □否 [上传附件]
6、变更后是否符合“一参一控”要求?□是 □否
如选“否”,请具体说明( )[上传附件]
注:请具体说明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原因、依据、整改计划(如有)。
二、控股股东变更
1、变更前控股股东名称( )
2、变更后控股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
证件号码 |
股东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出资 比例(%) |
股东基本情况表 |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
上传附件 |
注:(1)对于“证件号码”一列,法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填列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股东证件号码填列其身份证件号码。
(2)对于“股东(出资人)基本情况表”一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请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自然人股东请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
1、变更前实际控制人名称( )
2、变更后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名称 |
实际控制人性质 |
累计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直接及间接累计) |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
|
3、变更后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其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序号 |
名称 |
参股/控股独销机构名称 |
参股/控股类型 |
参股/控股方式 |
持股/出资/实控比例(%) |
1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2 |
|
|
□参股 □控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间接 |
|
… |
|
|
|
|
|
附件 10f: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信息变更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机构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变更类型
□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
□ □股东质押股权
□ 二、股东姓名、名称变更
1、变更前姓名/名称( )
2、变更后姓名/名称( )
三、股东质押股权
1、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2、发生原因( )
3、质权人( )
4、质押股权占公司总股权比例()
5、已质押股权占持股比例( )
注:填写股东累计质押股权占所持有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
附件 10g: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新设分支机构
一、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注册地址( )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 )
二、新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新设分支机构名称( )
2、场所地址:( 省)( 市)( )[附件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3、电话( )
4、传真( )
5、邮编( )
6、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 )
7、分支机构职责说明 [上传附件]
8、分支机构基金从业人员人数( )
9、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
10、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是 □否 [上传附件]
1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是 □否,详细说明( )
12、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九条相关内容?□是 □否
13、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上传附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1、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 )
2、身份证件类型
□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人员)
□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只适用于港、澳地区人员)
□其他( )(请列明)
3、身份证件号码( )
4、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传附件]
5、办公电话( )
6、移动电话( )
7、传真( )
8、电子邮箱( )
四、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信息
请填写附件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并[上传附件]。
五、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1、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3、最近一年是否被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4、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附件 10h: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
一、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机构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 )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5、变更类型
□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
□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分支机构名称( )
2、场所地址:( 省)( 市)( )
3、设立时间( )
三、撤销分支机构
1、撤销时间( )
2、撤销原因( )
四、变更分支机构名称
1、变更前名称( )
2、变更后名称( )
五、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1、变更前营业场所( )
2、变更后营业场所( )[附件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3、电话( )
4、传真( )
5、邮编( )
6、变更后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附件 10i: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
股权投资及担保
一、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
2、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机构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 )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5、财务状况说明
(1)注册资本( )万元
(2)总资产( )万元
(3)净资产( )万元
(4)最近一完整会计年度总收入( )万元
(5)最近一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 )万元
(6)已对外股权投资总额( )万元
(7)已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万元
(8)是否有到期未清偿债务?□是 □否
如选“是”,请具体说明( )
6、事项类型
□对外股权投资
□对外提供担保
二、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投资情况
序号 |
发生日期 |
投资标的 |
投资额 |
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 |
法律文件 |
1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2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注:上传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与机构、股东、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关联关系情况及示意图( )[上传附件]
三、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1、担保情况
序号 |
发生日期 |
担保到期日 |
债务人 |
担保债权 |
担保额 |
是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 |
法律文件 |
1 |
|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2 |
|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 |
|
|
|
|
|
□是 □否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
注:(1)担保到期日填写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
(2)担保债权填写担保履行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担保额填写担保物种类、数额。
(4)上传附件包括债权主合同及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债务人与机构、股东、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关联关系情况及示意图( )[上传附件]
附件 11: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一、备案机构名称( )
二、备案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明细
序号 |
账户开立人 |
账户号 |
开户行 |
账户种类 |
监督机构 |
是否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 |
监督协议的内容 |
监督协议上传 |
||
|
|
|
|
□销售归集总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 |
名称 |
|
□是 □否 |
是否符合《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的要求 |
□是 □否 |
[上传附件] |
是否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是 □否 |
包含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
□是 □否 |
|||||||
是否已建立符合规定的监督信息平台 |
□是 □否 |
是否包含销售账户运作规范的要求 |
□是 □否 |
|||||||
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 |
|
是否包含资金划转流程的要求 |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信息更新情况(报送信息发生变更时填写)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上传附件] |
4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
附件 12: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
一、基金销售机构名称( )
二、基金销售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是否选择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支付服务?□是 □否
如选“是”,请填写下表。
序号 |
商业银行名称 |
商业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是否符合《销售办法》第39条的要求 |
1 |
|
|
□是 □否 |
□是 □否 |
2 |
|
|
□是 □否 |
□是 □否 |
… |
|
|
□是 □否 |
□是 □否 |
四、是否选择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支付服务?□是 □否
如选“是”,请填写下表。
序号 |
支付机构名称 |
支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 |
是否符合《销售办法》第39条的要求 |
1 |
|
|
|
□是 □否 |
2 |
|
|
|
□是 □否 |
… |
|
|
|
□是 □否 |
五、信息更新情况(报送信息发生变更时填写)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上传附件] |
4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
附件13: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本信息
1、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名称(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上传附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传附件]
5、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传附件]
6、法定代表人( )
7、注册地址( )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8、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
9、联系人( )
10、联系电话( )
11、注册资本( )万元
12、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13、经营范围( )
二、备案报告[上传附件]
三、商业计划书[上传附件]
四、基金销售支付方案[上传附件]
五、基金销售业务结算资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是 □否
如选“是”,请填写附件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并上传[上传附件]。
六、支持的发卡银行
序号 |
银行名称 |
是否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身份认证的方式 |
是否签订合作协议 |
1 |
|
□是 □否 |
|
□是 [上传附件] □否 |
2 |
|
□是 □否 |
|
□是 [上传附件] □否 |
… |
|
□是 □否 |
|
□是 [上传附件] □否 |
七、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签订合作协议 |
1 |
|
|
□是 [上传附件] □否 |
2 |
|
|
□是 [上传附件] □否 |
… |
|
|
□是 [上传附件]□否 |
八、与投资人的协议范本[上传附件] □不适用
九、信息更新情况(报送信息发生变更时填写)
序号 |
变更事项分类 |
变更前填写情况 |
变更后填写情况 |
附件(如有) |
1 |
|
|
|
[上传附件] |
2 |
|
|
|
[上传附件] |
3 |
|
|
|
[上传附件] |
4 |
|
|
|
[上传附件] |
… |
|
|
|
[上传附件] |
注:“变更事项分类”填写事项所属类别,“变更前/后填写情况”填写具体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