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2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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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924919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
文 号 | 〔2024〕1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羿恒信或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羿恒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羿恒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月13日,华羿恒信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属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华羿恒信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来,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华羿恒信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述的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羿恒信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