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0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1583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文        号 〔2023〕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当事人四川译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译信或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实际办公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婧霞

范婧霞女,1988年8月出生,四川译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张强雄男,1985年1月出生,四川译信合规负责人,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钟垒男,1993年1月出生,四川译信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四川译信违反私募基金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要求陈述、申辩,但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译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四川译信为译信丰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译信丰胤)的管理人。2022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四川译信可以将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设定为同一价格的前提下,通过译信丰胤的证券账户以日内高买低卖方式累计买入债券19内投01(证券代码151620)199万张,平均买入价格102.32元/张,累计卖出199万张19内投01,平均卖出价格为100.94元/张。四川译信的上述行为造成译信丰胤账面亏损275.27万元,损害了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基金清算相关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译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该条所述违规行为。

四川译信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范婧霞、合规负责人张强雄、副总经理及基金经理钟垒作为违规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和参与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四川译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对范婧霞张强雄钟垒给予警告分别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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