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9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6697591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文        号 〔2023〕9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当事人: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巨洋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洋集团),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际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巨洋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巨洋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巨洋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巨洋集团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10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巨洋集团在未来六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61229日,巨洋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巨洋集团分别于2017110日及20174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巨洋集团已开发完工项目有“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核实,“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开发商为泸州市江阳区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天园置地有限公司,巨洋集团不拥有“维多利亚”项目相关权益。巨洋集团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中确认“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和2016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376.55万元和28,211.72万元,上述虚增收入分别占巨洋集团当期营业收入的5.06%和19.27%。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洋集团披露的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巨洋集团出具的《房地产销售收入证明》、“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书》、工商登记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资料内部审议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巨洋集团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一九十第一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九十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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