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4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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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52742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8号
青岛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基金部分投资者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二、内控治理不规范。
三、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