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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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11924742000 |
名 称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 | ||
文 号 | 〔2024〕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
经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或公司)存在如下情形:
金杯汽车在2020年11月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4,000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金杯汽车在2021年6月签订保证合同,为金发钢圈9,799.76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保证期间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
金杯汽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时任董事长刘同富、总裁许晓敏、财务总监张昆、董事会秘书孙学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