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643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50837143000
名        称 关于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张瑛辉:

 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