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瑛辉:
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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