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取得证监会允许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何时可以开启发行工作?
日期:2023-07-25 来源: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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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监会允许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何时可以开启发行工作?
答: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上述的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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