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36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81730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林环保)
文        号 〔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林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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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黎东,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李曾敏,男,1966年7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张斌,男,1985年11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冯玮,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财务总监,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万健敏,女,1971年10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副董事长、董事,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姬忆,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南京市建邺区。

邓步礼,男,1960年4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董事,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李磊,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董事,住址:江苏省吴江市。

余昭利,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监事,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熊绪俊,女,1974年6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刘淳云,女,1983年1月出生,时任科林环保监事,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林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17年9月,科林环保与扬州邮都园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及其股东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农业)三方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7年12月1日,科林环保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暂定为10亿元,约定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邮项目)由科林环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建成投产。2017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高邮项目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年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19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4月21日,科林环保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高邮项目合同金额占科林环保2016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06.7%和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12.9%,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科林环保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15公里,全工程共计5个标段,分别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2018年半年度报告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2.87%。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高邮项目监理月报、邮都园出具的报告、公司说明、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黎东和时任总经理李曾敏明知高邮项目已停工,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斌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黎东作为时任董事长,李曾敏作为时任总经理,未切实履行职责,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万健敏作为时任分管财务的副董事长、董事,张斌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姬忆作为时任董事、分管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明确知悉高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步礼、李磊作为时任董事,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四、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邓步礼、李磊、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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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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