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01290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 | 江苏局 | 发文日期 | 1583882880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0〕38号 | 主 题 词 |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王征野:
你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于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公司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规模化、商业化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你公司所披露的“批量生产”未考虑一般语义的理解,亦未作出专门说明,不能准确描述抗病毒药物研制的进展,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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