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0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82676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金凌云、石弘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8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金凌云、石弘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凌云、石弘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计划执行穿行测试,但未见相关执行穿行测试底稿。你们未按照计划分配的样本量实施控制测试,也未关注到控制测试中的异常情况。在执行资金循环控制测试时,你们未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控制测试,也未进行相关审计说明。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恰当检查支持性文件。你们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执行替代测试时,未检查合同、发货单及客户签字材料等支持性文件;在执行合同资产细节测试时,对抽取的样本未复核合同、发票信息、客户确认资料等支持性文件。二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样本规模与选择不恰当。你们在计算营业收入测试样本规模时,确定部分业务风险级别与风险评估结果不一致,导致实际确定的样本规模小于应抽样本量。你们采取金额单位抽样法进行样本的选取,但存在部分大金额未被纳入样本范围的情况,抽样结果不符合金额单位抽样法的原则。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在计划审计阶段将子公司WuxiClinicalDevelopment,Inc.银行存款科目认定为重要账户,且计划对其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但你们未按计划执行相关函证,底稿中也未见说明该类账户性质不重大的审计证据。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不恰当

一是未准确记录底稿信息,部分底稿信息与支持性文件不一致。二是部分底稿未使用中文记录。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金凌云、石弘隽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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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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