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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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4065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52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
经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一是公司首次与关联方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机械)开展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公告》中公司与河北机械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三是公司与河北机械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与河北机械实际控制的河北德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达)、河北蓝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蓝派)、河北绵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绵卓)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公司2022年度半年报、年报中披露的与河北机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河北蓝派、河北绵卓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
三、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威孚高科及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