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19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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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444696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61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
经查,2023年4月27日,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岸蛋白或公司)披露存在多处错漏的2022年年度报告,影响投资者正常阅读。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同时披露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化星、董事会秘书王笃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近岸蛋白、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