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48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835946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06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第二大股东,持有国芯科技8.09%股份。2022年5月31日,你公司将所持国芯科技4,280,000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占你公司所持国芯科技股份的22.05%,占国芯科技总股本的1.78%。你公司未在上述股份被质押后两日内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迟至2022年7月20日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国芯科技迟至2022年7月21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