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1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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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74142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雅本科技有限公司、蔡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0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雅本科技有限公司、蔡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雅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
经查,2017年12月,你们就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该协议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上述协议,但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