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89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04318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晶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4〕107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晶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晶:
经查,你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上述情况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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