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9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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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9605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8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公司未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到位,权益类业务内设风险限额管理未能有效执行;部分固收类业务经营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
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能及时完成子公司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免工作。
三、部分投行项目中,未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未对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未按照要求进行簿记建档录像;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不够审慎、客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不到位。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