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70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8565832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 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5〕36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 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

经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29日,华中数控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536.62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陈吉红作为公司董事长、田茂胜作为公司总裁、万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陈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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