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65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7872069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吴春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5〕34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吴春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春燕: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担任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监事期间,你的配偶黄会超于20241210日买入微创光电59,159股,成交金额89.54万元,1211日买入微创光电8,521股,成交金额12.27万元,1213日卖出67,680股,卖出金额95.3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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