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1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87027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5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

经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

一、2023814日和820日,公司先后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文章,披露了公司在算力建设的投资情况,包括合肥智算中心项目的投资规模、算力规划、建设进展等信息,至828日,公司才审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前述信息。中贝通信该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第一款。

二、据公司20231011公告,公司于922日与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公司华东基地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磋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当日晚间,微信公众号蜀山发布刊登《55亿!中贝通信华东基地正式落户合肥蜀山区》的文章。在投资事项已经泄露的情况下,925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迟至1011日公司才披露与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在126日召开董事会,1225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该事项。公司该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董事会秘书陆念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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