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6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2202475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4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方面。你公司对财务管理、离职人员审查等制度的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评级方法和程序方面。你公司的个别行业评级方法中,部分指标未设置评分标准及权重分配,2022年度也未按要求对部分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验测试,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评级业务开展方面。你公司的个别主动评级业务的评级结果依据不充分,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部分主动评级业务报告、委托评级业务报告的签字人员不属于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完善评级方法和程序,强化评级质量控制,规范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4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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