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512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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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5364050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8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高流动性资产净值未达到2000万元的法定标准;二是公募基金准入未经产品准入委员会审核;三是未对部分新销售基金产品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四是将销售收入作为基金销售业务主要考评指标,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和投资人长期收益等指标纳入销售人员考评指标体系;五是对部分客户未做充分的风险揭示;六是对部分客户未做充分了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2022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综合你公司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销售办法》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