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9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322769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4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1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50万元-1,1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14,000万元-19,000万元。20224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后净利润预计亏损25,000万元-30,0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亏损60,000万元-69,000万元。20224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亏损25,337.23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67,150万元。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冉、总经理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928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