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19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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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9920205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秦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一号。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鑫操纵纯碱等期货合约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秦鑫”账户于2019年3月12日在东吴期货有限公司开立,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秦鑫本人。
二、利用本人账户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秦鑫使用“秦鑫”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于2020年12月4日、7日、9日、10日、11日、18日、21日,2021年1月15日、20日、21日、22日、27日、28日、29日,2021年2月1日、5日上述16个交易日内,先后在纯碱、动力煤等6个品种、9个合约上存在62次大额报撤单并反向成交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及期货交易量。
秦鑫的上述操纵行为获利553,693.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期货账户资料、期货交易记录、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
秦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60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秦鑫违法所得553,693.3元,并处以553,693.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