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139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2604464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当事人: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证通),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武汉中证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武汉中证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武汉中证通在对投资顾问的从业年限宣传上存在明显夸大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

  二、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

武汉中证通市场部员工李某芳营销过程中通过“稳健获利3%-5%”、“9%我们就提示出局”、“把握8%左右的收益”、“保守预计涨幅18%”等营销话术向客户承诺受益,其营销行为属于在任职期内的职务行为,所发话术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武汉中证通未完整保存部分客户的营销留痕、未保留营销人员手机短信中的营销过程留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

武汉中证通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开业,未向我局报备。

2018年8月23日,武汉中证通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将公司住所变更,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报告了地址变更事项。

2018年9月20日,武汉中证通正式发文任命刘某为总经理。武汉中证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局报告该事项。 

武汉中证通分别在与投资顾问刘某、覃某君、杜某兵、吴某明签订担任投资咨询顾问工作的劳动合同,与投资顾问汪某、刘某、张某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就上述7人的入职或离职情况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中证通未在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违规行为有劳动合同、微信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武汉中证通官方网站截图、武汉中证通工资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武汉中证通工商登记资料、我局留存的武汉中证通报告文件档案、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武汉中证通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客户承诺收益和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武汉中证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武汉中证通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业务场所及人员变更等信息报告不及时的三项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

综上,对武汉中证通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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