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139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2189474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帖花卫,男,1979年12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帖花卫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帖花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帖花卫为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先后由帖花卫控制使用

(一)“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经查,“余某”和“马某”账户系应帖花卫的要求开立。“余某”账户于2017年7月13日在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户,资金账号390×××846,股东代码A10×××389、023×××091,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工商银行622×××369。“马某”账户于2017年10月11日在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户,资金账号390×××017,股东代码A17×××793、023×××141,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建设银行621×××836。

(二)“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41.85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230.36万元。该部分资金来源均为帖花卫向员工集资或其自筹资金。“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转出资金26.98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转出资金204.08万元,该部分资金去向均为帖花卫指挥控制。

(三)“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余”账户2017年7月13至2017年10月31日,委托交易共计335笔,”账户2017年112至2018年10月16日,委托交易共计1,159笔均为帖花卫控制。

综合上述情况,“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由帖花卫控制使用。

  三、帖花卫使用“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人事资料、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帖花卫借用“余某”和“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帖花卫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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