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177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3649796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杜先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杜先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杜先举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你儿子杜开文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41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41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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