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42187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湖北局 | 发文日期 | 1499708940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17]17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超额未经适当审批且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初预计金额为4.55亿元,实际发生金额7.85亿元,超出预计3.30亿元,超出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00亿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实际上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一是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存在漏报错报的情形;二是2016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填写不完整,只登记了从事年报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项目组其他参与人员及事务所内核人员的信息;三是公司财务部每月初向控股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未填报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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