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42179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50941346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7]29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期初,公司应付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105,797.04万元,公司陆续进行还款,4月30日,账面由应付转为应收开始形成资金占用,12月27日,公司账面应收阳光凯迪款项54,051.68万元。因公司尚应付关联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关联方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亚)款项,2016年12月27日,阳光凯迪与公司、中盈长江、北京晋亚分别签订三方抵账协议,抵账完毕后,公司应收阳光凯迪余额为零。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披露。

二、2015年10月16日,公司与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订5亿元的一揽子融资协议。随后,华融资产将5亿元资金通过凯迪工程转给公司。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披露。

  三、因技改支出、职工薪酬、宣传费用的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2016年度报告多计税前利润2,602.3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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