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5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920883000
名        称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证券营业部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证券营业部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和严格规范员工违规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开户视频见证应对口径,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投顾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微信群管理不严格,部分投顾在企业微信依据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未向客户说明研报的发布日期,个别投顾使用个人微信方式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对员工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申报基金持仓交易信息,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营业部应在本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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