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05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606097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吕成玉:
经查,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疫苗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华兰疫苗在2022年4月8日至6月7日、6月16日至29日、7月5日至11日存在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现金管理最高额为12.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2.5亿元且未及时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吕成玉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吕成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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