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21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2104915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家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家富)
当事人:曹家富,男,1952年8月出生,时任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董事、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英农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曹家富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曹家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