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2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104915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家富)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家富)

    当事人:曹家富男,19528月出生,时任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董事、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河南省潢川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英农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曹家富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决定:

    对曹家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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